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

导语 固原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。办理机构是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。

  (一)办理依据

  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》、《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》、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》(人口政法﹝2012﹞67号)。

  (二)办理机关

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。

  (三)办理对象

  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(凭已审验婚育证明或现居住地村(居)出具的居住证明),拟在本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。

  (四)办理程序

  1、申请。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,填写《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》,并提供以下材料:

  (1)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(2)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一张;

  (3)女方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和男方户籍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;

  (4)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,应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、判决书及复印件。

  2、审核和发放。现居住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所需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(跨省流入人员15个工作日内),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。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要求核实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(跨省流出人员15个工作日内)。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反馈后,根据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。对于核查无误的,即时办理;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,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,应暂缓办理,并书面说明理由;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,不予办理,并书面告知理由。

  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、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、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,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,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(登记)。

  (五)办理要求

  严格执行情况通报制度。现居住地乡(镇、街道)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,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(镇、街道)予以通报。由户籍地乡(镇、街道)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,自办理之日起,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(镇、街道)予以通报。


  (六)办理流程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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